【誠信興商 國企先行】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
日期:2024-09-25 來源: 作者: 瀏覽次數(shù):
專欄
zhuanlan誠信原則,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,包括行使民事權(quán)利、履行民事義務、承擔民事責任時,都應該秉持誠實,不詐不欺,言行一致,信守諾言。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,被稱為民法的“帝王條款”。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,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,它和公平原則一樣,既是法律原則,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(guī)范。
從《民法典》了解“誠信興商”含義:
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秉持誠實,恪守承諾。
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,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,結(jié)合相關條款、行為的性質(zhì)和目的、習慣以及誠信原則,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。
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,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,而應當結(jié)合相關條款、行為的性質(zhì)和目的、習慣以及誠信原則,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。
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,應當依據(jù)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。
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,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。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,應當根據(jù)合同的相關條款、性質(zhì)、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。
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對方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:
(一)假借訂立合同,惡意進行磋商;
(二)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;
(三)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。
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
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根據(jù)合同的性質(zhì)、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、協(xié)助、保密等義務。
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,應當避免浪費資源、污染環(huán)境和破壞生態(tài)。